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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与顾客之间,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而不是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关系。对偷盗的顾客,超市可以选择报警,但不能动用私刑了之
近日,有网友投诉,宁波一名老人在超市购物时,因一件物品在自助收银机上没有扫码,超市工作人员说这是偷盗行为,并要罚2万元。老人说兜里没这么多钱,只有3000多元,于是就把这些钱都转到了这名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上。超市还让老人签了份协议,说是自愿的。据了解,一块价值75元的一号土猪肉没有扫码,该店工作人员便以老人没有支付全部商品款项为由,要对老人处以罚款。此事引发老人家属不满,并报警。最后,超市方出具了谅解书,并退回了罚款,而老人一方也不再追究超市此前的高额罚款行为。
据报道,超市向警方提供的过往视频监控显示,这名老人不止一次在自助收银机支付时有漏扫之嫌,并已引起超市工作人员注意。老人的漏扫商品行为的确不合适,作为公安机关,可以对老人漏扫商品行为展开调查处理。
至于超市方面的罚款,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要以为顾客偷了自家的东西,自己就可以任性处理。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超市与顾客之间,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而不是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关系。对偷盗的顾客,超市可以选择报警,但不能动用私刑了之。
按照超市方面的说法,超市对老人的罚款,是工作人员要求老人对超市的商品损耗多补偿一点,并征求了当事人的同意。但就算有了这样的理由,也不能摆脱私刑违法之嫌。老人漏扫商品,当场就被发现,哪来的商品损耗?就算之前有漏扫,要弥补损失,也应该是损失多少补多少,而不是随意报出一个2万元的数目。
而且所谓征求了当事人的同意,也不是免责的挡箭牌。平心而论,在那种颇为特殊的情形之下,常人都难免惊慌失措。老人可能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恐惧心理才处分财产,就算表示同意,也很难说是心甘情愿。
漏扫75元土猪肉罚款2万元,看似小事却不小。如果顾客多次漏扫,这种涉嫌偷盗、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固然需要加以制止和惩罚,而超市方面的任性妄为,冲破法律底线,更值得关注和警惕,这暴露了其法治意识的短板,有必要补上依法保护财产权利的一课。当然作为顾客,也应懂得伸手必被捉的道理,约束自己的行为,做一个自觉守法的好公民。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