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加赞 --抖音带货
原标题:顾客将购物体验发抖音、朋友圈,商家起诉,结果……
基本案情
陆某在位于玉州区某服装商场内经营一家服装店(主要经营服装、饰品等日常用品)的零售店,在店内张贴A4纸大小的店堂告示,贴在一货架中间上部位置,该告示上写有请勿试戴黑色字体,下面写有发现试戴,视为自愿购买,无死角监控,发现不法行为,坚决报警,不私了的浅灰色文字。
2022年3月24日,被告吕某到该店购物,并在店内试戴了一个耳环,原告的导购员在没有事先告知店里的耳环不能试戴的情况下,以店里已经张贴有请勿试戴的告示为由要求被告购买试戴过的耳环。被告吕某表示没有注意到告示,不想购买,最后在导购员的要求下还是购买了该耳环。
法院判决
驳回该服装店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名誉权纠纷,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规定,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陈健成
CHEN
JIANCHENG
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本案主要焦点在于视频内容是否存在侮辱、诽谤,吕某在视频中写下的被强制消费该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作为经营者应当对自己店堂告示的内容负责,不能以无效的店堂告示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
该服装店在没有事先告知被告吕某店内的耳环饰品不能试戴的情况下,以已经张贴有店堂告示请勿试戴,发现试戴,视为自愿购买为由,要求被告吕某购买其已经试戴过的耳环饰品已经严重侵害了被告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
作者:宋珊珊
摄影:林 艺
视频:广西高院
审核:陆建武 李琦
校对:钟微
编辑: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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