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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写评论 -丽珠医药集团-Instagram刷播放量平台

首页 Instagram   作者:coolfensi  2023年01月01日  热度:51  评论:0     
时间:2023-1-1 16:40   热度:51°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2-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18年8月30日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布前6个月内(即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8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22年8月3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公司激励计划自查期间:

1、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经公司自查,共有499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交易过本公司股票。以上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基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属于个人投资行为,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公司激励计划公布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2-068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

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

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已于2022年9月2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副董事长陶德胜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①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星期五)下午2:00;

② 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召开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星期五)下午3:00(或紧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后);

③ 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召开时间为2022年10月14日(星期五)下午4:00(或紧随公司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结束后)。

(2)网络投票时间:

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2年10月14日上午9:15至2022年10月14日下午3:00;

②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2年10月14日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

6、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会议的股权登记日:

(1)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10日(星期一);

(2)H股股东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10日(星期一)。

8、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①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及于股权登记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在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②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③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于股权登记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在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丽珠集团股东大会决议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审计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9、会议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总部大楼六楼会议室。

10、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如下:

(1)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2)公司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出席情况

(3)公司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出席情况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特别决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2、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3、审议及批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

特别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2、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3、审议及批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

特别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2、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3、审议及批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三、决议案投票结果

1、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案投票结果

注:A股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低于5%的A股股东。

2、公司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决议案投票结果

注:A股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低于5%的A股股东。

3、公司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案投票结果

本公司聘任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本次股东大会上担任点票监察员。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两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代表共同担任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王先东律师和谢翔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决议;

2、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2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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