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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Instagram   作者:coolfensi  2023年01月01日  热度:43  评论:0     
时间:2023-1-1 15:48   热度:43° 

证券代码:688178         证券简称:万德斯公告编号:2022-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9月19日,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9月2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2年3月19日至2022年9月2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2年9月29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自查期间,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本激励计划的策划、讨论等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688178        证券简称:万德斯        公告编号:2022-033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年10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57号公司6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会议由董事长刘军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戴昕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1、2、3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阚赢、常桂铷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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