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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Instagram   作者:coolfensi  2022年12月27日  热度:62  评论:0     
时间:2022-12-27 1:09   热度:62° 

随着房产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各种房产中介也如雨后春笋一般出现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但由于中介公司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几乎每一起涉及二手房交易的案件均有房产中介的参与,许多当事人因中介信息误导或服务瑕疵蒙受损失,上演出一个个曲折的买(卖)房故事。西固法院近日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资料图片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张某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出售位于西固区的一套住房,中介公司遂将该房源信息推荐给客户董某。董某在实地查看房屋后表示满意,于同年8月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另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7500元介绍费。然而就当董某满怀憧憬等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张某却再也联系不上。几个月后,董某得知张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原来,张某根本就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他只是在偶然的情况下得到了该房屋的钥匙,于是打着出售房屋的幌子四处行骗,目的就是骗取他人的购房款。当然,董某也不是唯一的受害者,与他一样上当受骗的人还有两位,三人的被骗金额共计46万元。

法院审理

2021年11月,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对张某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也被判令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然而,张某在案发前已将46万元违法所得挥霍殆尽,董某被骗的18万元至今未能返还,于是董某将当初为其推荐房源的中介公司起诉至西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并对张某骗取的18万元购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既然是张某骗走了董某的购房款,为什么董某要向中介公司索赔呢?董某在诉状中表示,中介公司在未审核、查验房源真实性的情况下向其推荐了虚假的房源信息,没有尽到居间义务,故应当返还收取的17500元居间费并对张某骗取的18万元购房款承担赔偿责任。但中介公司辩称,房源信息的内容是卖房人所提供,理应由卖房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此外,中介公司只是为房屋买卖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服务,无权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调查,现中介公司已经将房源信息推荐给了董某,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有权收取居间费用。

房屋中介的主要作用是为委托人寻找、联络可与其订约的第三者,或以斡旋方式促成委托人与第三者成约。通常情况下,房屋中介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在房屋销售经验、房地产市场判断能力等方面比房屋买卖双方更具专业优势,因此其在提供居间服务、促成房屋交易时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和审核义务,以保障交易安全。本案中,被告中介公司仅向原告提供了房源信息,并未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已经构成重大违约,故中介公司应当向董某返还收取的居间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提供虚假情况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明知道是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给交易方;二是出于重大过失将虚假的信息提供给交易方。本案中,被告中介公司在未核实房屋真实权属状况的情况下向委托人董某提供了虚假的房源信息,从而导致董某上当受骗,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对董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西固法院综合被告中介公司的过错程度及其他各方因素,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收取的17500元居间费,并承担原告已支付购房款损失的30%。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