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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方兴未艾,与打赏有关的案件并不少见,但与一般用户打赏主播引发纠纷不同,某直播平台公司员工汪某在职时和离职后盗用直播平台后台数据大规模打赏刷奖套现,获利200余万元,被公司诉至法院。
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介绍了这起特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判令汪某赔偿公司300万元。最高法案例研究院表示,该案为直播行业数据权益保护提供了司法样本。
盗用公司后台数据获利,离职后仍不停手
某公司经营直播平台,网络主播在平台上可与用户开展娱乐互动,用户通过充值向主播打赏礼物,并可随机获得数倍返利。被告汪某曾任该公司旗下某平台运营总监一职,与原告签订有保密协议。
该直播平台公司诉称,汪某在职期间,利用高权限账号登录查看、分析后台数据,掌握中奖率高的时间点,通过关联多账号进行刷奖。即便离职又入职同行业其他公司后,汪某仍通过借用其他同事账户继续实施上述行为,共获利200余万元。该公司主张,汪某上述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请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390万元。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该直播平台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具备秘密性、保密性、商业价值,依法应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汪某通过登录公司的系统实质接触并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法院结合双方在本案审理中的陈述及商业秘密对获利金额的贡献度和比例,裁量确定汪某获利金额200万元作为判赔基数,又综合考虑汪某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审判令汪某赔偿300万元。
法院:损害公司本应由商业秘密形成的优势
一审宣判后,汪某不服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直播平台公司主张的后台实时数据遵循用户的打赏行为实时产生、实时变动,须在后台登录相应权限账号方得查看,该公司对此采取签订保密协议等一系列措施进行保护,具有还原打赏场景、归纳中奖规律的现实价值,还具备预测用户行为、审视经营策略的深层潜在价值,其内容具体确定,也符合保密性、秘密性、商业价值的构成要件,构成商业秘密。
关于汪某离职后明知公司不允许他人实施刷奖行为,仍然违规利用他人账号继续实施刷奖进行获利,杭州中院认为该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1、2项的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汪某的行为剥夺其他用户正常打赏可能获得中奖的机会,可能造成用户流失、粘性下降,破坏后台礼物打赏中奖实时数据的真实性,干扰公司的经营决策,损害公司本应由该商业秘密所形成的竞争优势。
据此,杭州中院综合考虑汪某的主观状态和侵权情节,维持了一审裁量确定的获利金额和惩罚性赔偿倍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极易构成主观故意,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数据的收集与利用已成为企业的战略核心和竞争焦点,在互联网直播行业,数据同样是企业的竞争优势所在,关系着企业的盛衰成败。
直播平台后台数据一般留存于后台系统,企业则往往采取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设置不同职责员工的数据查看权限、注销离职员工账号等一系列措施,对其后台数据加以保密。此时,数据符合秘密性、保密性、商业价值等要件,企业可主张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