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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Facebook   作者:coolfensi  2022年12月21日  热度:47  评论:0     
时间:2022-12-21 11:05   热度:47° 

下面要分享的案例就是关于游戏账号内数据迁移过程中涉及的格式条款效力、账号交易、数据权属、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涉案游戏原系K公司在线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原告李某和第三人葛某均为该游戏玩家。李某曾在K公司运营的网站注册涉案A账号,并绑定其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和邮箱,后李某因自身原因,有一段时间未登录涉案游戏。葛某于2019年12月通过第三方网站购买了该涉案A账号,并将账号绑定的身份证号变更为本人身份证号,但未变更该账号绑定的手机号和邮箱号。

2020年7月起,被告Q公司和X公司从K公司取得授权,正式开始运营该游戏。涉案游戏运营主体变更后,二被告在登录页面公示了《甲服务器玩家账号数据继承至乙服务器数据继承规则》,根据规定,用户如果想继续在乙服务器上使用涉案游戏及相关服务,并且保留在甲服务器现有账号中的所有游戏进度和成就,需要将现有的甲服务器上的账号数据继承至乙服务器的账号中。

涉案游戏运营主体变更后,李某根据二被告开放的数据继承通道试图将在甲服务器上的A账号的数据继承到其在乙服务器上的B账号中,在操作未成功后提起了数据迁移账号争议申诉。经平台判定申诉成功后,李某将涉案A账号数据继承到其B账号。后葛某也向平台提交了数据迁移账号争议申诉,要求找回涉案A账号数据,平台又判定第三人葛某申诉成功,故封停原告李某的B账号。

因此,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称不认识玩家葛某,对自己涉案账号被买卖不知情,要求Q和X公司将李某的B账号解封由李某使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Q公司和X公司表示,李某在先继承了原账号中的数据,葛某随后提出申诉,并提交了与涉案账号一致的实名信息和近期的充值消费记录,平台基于实名认证信息判定账号数据归属于葛某并无不当且已经尽到了平台的应尽义务,封禁李某账号的行为也具有充分的法律事实依据。

第三人葛某表示,其与李某并不相识,但自己并不存在盗号行为。葛某2019年通过第三方网站购买涉案A账号,花费了一千余元。购买账号后同时获得了该账号中原告认证时的身份证号、姓名、手机号、邮箱号等信息,此后,将账号中的姓名和身份证等信息变更为葛某本人的信息,一直使用该账号进行游戏和充值,游戏账号继承数据和使用权应当归葛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涉案A账号使用权仍归属李某

本案中,网络用户与平台之间签订网络服务协议,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用户因签订协议而取得授权使用服务,并要在使用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则。李某和葛某作为涉案游戏玩家,在注册、登陆游戏账号时,应遵守K公司公示的《某网络游戏用户协议》。该协议条款明确了账号权利人的唯一性,且不支持账号进行售卖。

本案中,涉案A账号的绑定手机号码和个人邮箱均为李某实名注册持有并长期使用,而且李某的充值记录最早于2016年开始。按照涉案游戏注册协议,李某应为涉案A账号的初始申请注册人,享有涉案A账号使用权。虽然葛某于第三方网站购买了涉案A账号,同时获得该账号所认证的账号、密码等信息,但李某、K网站均并非出卖方,且协议明确约定账号使用权禁止售卖,因此,涉案A账号使用权主体未发生变更。故,涉案A账号使用权仍归属李某。

二、李某有权将A账号数据继承至B账号

2020年7月起,Q公司和X公司从K公司取得授权及原甲服务器中的账号数据及信息,并为玩家提供甲服务器账号数据继承至乙服务器的数据继承服务。根据Q公司和X公司在平台内公示的数据继承规则,李某注册申请了B账号,其在同时拥有涉案A账号和B账号使用权的情况下,有权按照数据继承流程将涉案A账号数据继承至B账号中。

三、二被告封停李某B账号的行为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是K公司或是二被告公示的游戏服务协议均明确规定,游戏账号不得有赠予、转让或出售等行为。本案中,虽然第三人葛某购买了账号,但本案的原告李某与被告Q公司和X公司均不是出卖方,对此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李某按照与二被告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同时拥有涉案A账号和B账号使用权的情况下,根据数据继承流程将涉案A账号的游戏进度、成就等数据继承至B账号中。葛某提交的数据继承申诉材料中包括涉案A账号买卖交易的订单截图,而二被告作为原甲服务器玩家账号数据服务器实际管理者、涉案游戏实际运营者,在明知葛某系通过买卖方式取得涉案A账号的情况下,仍认定涉案A账号使用权归属葛某并封停了李某的B账号,其行为对李某构成违约。

裁判结果

鉴于原告李某已经将涉案A账号的游戏进度、成就等数据继承至其B账号中,2022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Q公司和X公司七日内解封涉案游戏B账号并由李某使用。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李文超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为所有人支配和控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数字化、非物化财产。网络游戏账号、道具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和一般商品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第一次写入民事基本法律,且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篇民事权利一章。该条宣示了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并为之后特别法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民法典只是原则性规定,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及权利范围、权利的行使及侵权保护等细节问题今后仍需进一步完善细化。

因此,对于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游戏运营商与玩家用户在格式合同中关于游戏账号、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归属的约定,在不违反格式条款法律规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予以尊重。一般认为,玩家用户基于游戏软件格式合同享有的主要权利在于用户凭借其游戏账号使用游戏软件、获得运营商提供的游戏服务,禁止或限制账号转让、出租、出借等规定本身不影响用户正常使用游戏服务,也并非是在排除用户的主要权利。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玩家用户对创建的账号、角色和获取的虚拟财产也享有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例如在服务期限内,游戏服务商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删除或者修改用户数据,不得干扰用户对数据、虚拟财产的使用、继承,否则便侵害了玩家用户对数据、虚拟财产的使用权益。

同时,游戏服务商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方,还负有维护网络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禁止提供法定货币逆向兑换等方面的法定义务。网络游戏账户中如果含有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以及师徒盟友等玩家关系,还可能成为具有人身和财产属性的复合型账户,涉及到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这需要具体到场景进行判断。对于人格和精神利益特征较为明显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还需要谨慎处理人身依附性财产的转让问题,注重作类型区分处理。

供稿:李文超、武一帆

编辑:任惠颖、刘宛月